2026-10-12 · 包新吉乐律师
在内蒙古等草原、林地、湿地资源丰富的地区,因捕猎野兔、野鸡、黄羊、候鸟等被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类案件看似"事实清楚、当场抓获",实则证据与定性都留有讨论空间。本文不从"有罪无罪"的结论出发,而是从辩护的角度,梳理三条常被忽视的审查主线:DNA 鉴定、现场查获、人工繁育。
一、先把"阵地"厘清:非法狩猎罪保护的是什么
非法狩猎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需要先区分的是:该罪保护的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是同条第一款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针对的,主要是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一点直接决定辩护方向:涉案动物的物种归属,是定性的第一道关卡。
"情节严重"是入罪门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主要以涉案动物的价值、数量为尺度进行认定。因此,"到底猎了什么、有几只、值多少钱",不是细节,而是罪与非罪的核心。
二、DNA鉴定:既是指控的支点,也是辩护的突破口
此类案件中,涉案动物的物种、数量往往依赖鉴定意见,而 DNA 鉴定是其中最常用、也最有分量的一环。它既是公诉方定案的支点,也应是辩护审查的重点。
1. 鉴定主体与程序资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名录之内,是形式上首先应当核查的。资质存疑,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即受影响。
2. 检材的同一性与保管链。从现场提取的羽毛、血液、组织、尸体等检材,到送检、保管、交接,全过程是否规范、可追溯,直接关系"鉴定的就是这个样本"这一前提。提取笔录、封存记录、送检时间、保管条件是否缺失或矛盾,是常见的辩点。检材污染、混淆、超期保存,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可靠。
3. 物种认定是否"对号入座"。DNA 能确定的是物种(甚至亚种),但"该物种是否落入受保护名录"是一个法律判断。鉴定意见如仅给出俗称或大类,而未与名录中的具体保护物种对应,需要进一步核实。实践中,同一地区形态相近的物种,保护级别可能截然不同。
4. 数量与价值能否成立。"情节严重"依赖数量和价值,DNA 能否证明涉案个体的确切数目、有无重复计算、价值核定依据何种标准,都值得逐项核对。
5. 最关键的一点——能否区分"人工繁育"与"野外种群"。这是与下一条主线相衔接的地方。DNA 不仅可以定物种,在具备条件时还可通过遗传多样性、个体亲缘关系等,反映涉案动物是否来自人工繁育种群。如果涉案动物本就源于养殖场或系人工繁育个体,那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一构成要件能否成立,就应当打上问号。
三、"当场发现":现场证据的合法性先天就有审查空间
"当场抓获""人赃并获"往往给案件一个"铁证如山"的印象,但从证据法看,现场查获恰恰是程序合法性最容易出问题、也最值得审查的环节。
1. 现场勘验、扣押、辨认的程序。勘验笔录是否有见证人签名、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扣押物品是否当场列明并封存、扣押清单与实物是否一致、辨认是否依法组织——这些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影响现场证据的采信。
2. 主观明知是否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违反狩猎法规",这隐含着主观上的明知:是否明知所处区域为禁猎区、所处时间为禁猎期、所用工具属禁用工具。若当事人对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并不知情(例如当地从未依法公告或设置明显标识),则存在认识错误的辩护空间。这一点在偏远牧区、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场景中尤需审慎对待。
3. 既遂还是未遂。"狩猎"是否已经实际猎捕到动物,还是仅处于着手阶段?现场仅有工具、未获猎物,与已捕获多只,在性质与量刑上差异明显。
4. 禁猎区、禁猎期的划定依据。禁猎区是否依法划定、禁猎期是否依法确定并有效公告,是可以核查的。划定或公告存在程序问题的,直接影响"违反狩猎法规"这一前提的成立。
5. 禁用工具、方法的认定。所用工具是否真的落入"禁用"范围,工具性质的鉴定与名录比对是否准确,同样需要核实。
四、人工繁育:涉案动物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资源"
这是三条主线中,最容易被忽视、却可能直接动摇定性的一个方向。
非法狩猎罪所保护的,是野外环境中的野生动物资源。如果涉案动物并非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个体,而是人工繁育、合法养殖,甚至是人工繁育后放归或逃逸的个体,那么是否仍属于本罪的保护对象,就存在实质争议。
现行法律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区别管理:《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设有专用标识制度,并公布相应的人工繁育名录;两高 2022 年司法解释在处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时,也将动物的人工繁育属性、价值认定等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换言之,案件中有无人工繁育的成分,会实际影响定罪与量刑。
辩护上的着力点在于举证:收集养殖场的繁育档案、购买与调运凭证、专用标识、防疫与饲养记录等,用以证明涉案动物的来源。必要时,可申请或借助 DNA 鉴定,从遗传层面说明涉案个体更接近人工繁育种群而非野外种群。一旦"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个体"得以确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一构成要件便可能无法成立,或至少应在量刑上从宽考量。
结语
非法狩猎类案件,"当场抓获"不等于"铁案如山"。从 DNA 鉴定的资质与程序、现场证据的合法性与主观明知、到涉案动物是否源自人工繁育,环环都可能成为辩护的支点。对当事人而言,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审查卷宗、评估鉴定意见,往往比事后的辩解更为关键。
律师提示:如您或亲友涉及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越早介入越有利。欢迎拨打免费咨询电话 15147044717,我们将从证据与定性两方面为您评估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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